“数字经济与就业市场”专题研讨会综述
12月18日,由数字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承办的“数字经济与就业市场”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学界与业界的专家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深入探讨了中国数字经济和就业市场的现状、困难和原因,以及在促进就业上数字经济可以如何发挥作用,存在哪些障碍。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在致辞中表示,数字经济,尤其是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不仅在培育新产业、新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规模化就业提供了新空间,但是与此同时,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新的挑战。经济学从宏观视野捕捉到了这个变化,而法律该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并且让法律如何在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同时,还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向宽虎以《AI发展对国内就业的影响:基于终端产品需求的视角》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由于我国在制造业很多环节具有明显优势,AI技术在终端产品上的运用会对中国国内制造业订单量产生影响,进而反映在劳动力需求上,特别是制造业中的零工需求受到的影响会体现在LIMP指数(制造业景气先行指数)上。LIMP指数是利用3C行业里招聘订单的信息来做的指数,它同时利用了招聘的工价(时薪)信息,以及每个订单对应的面试人数,相当于从价格和数量构建出同比指数。通过LIMP指数的基本变化情况可以看出,今年工价走势较为乐观,上半年的同比上升;9月以后至今,基本和去年持平。他解释道,工价上涨并不意味着订单量上涨,工价上涨可能由劳动供需结构变化所导致。另外,今年招聘数量指数走势较差,对2022年的下跌,几乎没有明显的修复。关于AI对制造业就业的影响,他认为制造业劳动需求长期增长仍然乏力,对此我们需保持谨慎乐观。靠制成品出口解决就业问题的办法在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难,未来我国的就业或将更倚重服务业来拉动。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范建勇分享了《人工智能与职位需求-基于个人能力的视角》的研究成果,该研究以2015-2021年智联招聘平衡面板数据、美国职业信息网络(O*NET)数据、电子前沿基金会人工智能进度测量项目(简称EFF)为研究素材,以个人能力为纽带,计算了每个职位的人工智能暴露度,利用智联招聘数据,直接测算企业层面的人工智能暴露度对各个不同类型职位的招聘需求影响。他提出,第一次工业革命主要替代了蓝领工人,比如原来在小作坊工作的纺织工人,但是,人类生产活动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是不断向上与往前迈进的,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也从低技能岗位向蓝领、再向白领、再各金领等岗位推进,我们的研究发现,除了金领岗位以外,所有岗位在人工智能时代,都是渐次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如从低技能的岗位(如餐厅服务人员)—蓝领工作岗位—普通白领工作岗位等渐次推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杨楠分析了数实融合的特征和影响。2016-2022年,中国数实融合的空间格局总体呈现出“持续提升、省会引领、城市群蔓延”的显著特征。省会城市从胡焕庸线划分的东西部区域来看,城市群的蔓延主要集中在胡线以东的地区,胡线以西的地区仍然融合水平较低,呈现出了“东部高融合转型、西部地融合脱节”的演变规律。根据测算,企业进行数实融合会产生协同作用,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的带动作用。数实融合对就业的影响存在着争议,一方面,云计算之类的数字技术的出现对传统劳动力产生替代效应。一些重复性高、程序化的任务可能会被自动化和智能化的云服务所取代。但另外一方面,数字技术也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根据目前的测算,数实融合对就业的创造效应是大于替代效应。
从收入角度,近年新业态下的劳动者收入整体不增反降,在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这一趋势。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董志强分析认为,智能技术、数字平台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性质,导致新业态工人不太可能获得高薪,或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由于平台对员工超强的全景监控能力,它更偏好采取基于监督的强制合同,而非基于激励的激励合同,即使有激励措施,往往是采用行为助推(比如通过评分或排名机制刺激过度的劳动投入),而非出于信息不完全下的分成激励。这意味着员工难以获得“信息租金”,工资始终被压在保留工资水平,而高收入则意味着极高的劳动代价。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平台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保护。保护包括平台工人在内的劳动者,不仅仅是出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出于追求经济稳定发展。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看,平台经济有可能为经济危机推波助澜。经济中消费主体是广大的劳动者,当劳动者的收入份额很低,社会整体的消费需求不足就可能导致危机。他同时补充道,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就业要保持平衡,过度地保护就业者可能会损害就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平台用工不仅挑战了劳动二分法的制度框架,也冲击了其内在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在二分法下,劳动法在法律体系内独占劳动权益保障的道德性,由此形成的思维惯性是“依据劳动法解决劳动问题”。这一观念在普遍且稳定的组织化用工环境下是适当的,但我们应认识到这种观念须以现实的劳动形态为基础,构成劳动法边界的内在约束。在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变革下,一套适应新就业形态、新劳动理念、新保障需求的制度体系必然要破茧而出。
如何保护平台劳动者?董志强建议,第一,建立以透明性为核心的算法监管,设立专门算法监管机构,对平台算法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算法透明、公平、合规,同时赋权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第二,从传统的侧重岗位保护向侧重社会保护转变,对劳动者的保护应从依赖稳定的岗位或雇佣身份,向以个体劳动者为核心,提供可转移、可适配的社会保障转变。例如职业伤害险参保方式、参保地点应更加灵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对应配套改革;劳动者在不同平台切换时,社会保障权益应保持持续性;需要建立全面覆盖的托底性保障。第三,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包括地方政府可以建设替代性的公益性数字劳动平台,以及利用数字技术建立基于收入监测机制进行更精准的就业帮扶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认为,对智能盲目开发的制约应该提上日程。国家政策和工会要在劳动场景中对过快的、可能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技术开发应用加以控制。就业者自身也要培养数字能力,一是数字认知能力,除了基本的数字读写技能,还包括数字意识、数字道德、数字安全等多方面,二是职场环境中数字实践的能力。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则从数据法的角度,探索保护网约工劳动权益。她指出,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如结构性的力量失衡。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野梳理了职场算法治理的规范演进,他认为算法作为数字经济和数字劳动的引擎,单一部门法治理捉襟见肘,需要建构跨越法律部门的算法治理体系。从算法治理的劳动法进路分析,算法管理体现为技术从属性或者算法从属性,不一定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成立,这是劳动者受到保护的基础;从算法治理的数据法进路分析,数据的治理主要是以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对算法权力失衡进行校正。从算法治理的民法进路看,《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合同法则、算法管理中的劳动者人格权、算法侵权责任都适用。他强调要用不同法律手段,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算法治理问题,达到算法向善,平衡数据经济发展的目的。
数字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肖云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聂日明研究员也参与了此次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