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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平台及其基础能力——数字经济的新视角

各位下午好,很高兴和大家分享我的一点看法,实际上今天讲的是我最近正在写的一个论文,主要谈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平台企业的性质,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从一个独特的视角看待平台。虽然这种形态可能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有,但是直到现在,平台才被广泛使用,因此这个词在法律意义上是如何成立,或者我们如何去理解它?

第二,我特别想强调平台的基础服务。基础服务非常重要,实际上所有的新兴的平台企业都想提升这样的一个基础服务,基础服务越强,越有助于改善这个生态,更好的改善市场结构。

第三,抽象来看,平台有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都会影响平台市场的竞争结构。

最后,从平台的几个要素的竞争关系以及市场的结构的角度去看,我们应该怎么去理解相关的监管。

那么我自己提出了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是跟我后面要提到的这些内容是相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去解释数字经济的兴起。我们都看到互联网助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其中一个比较有影响的理论认为,互联网经济吸引了大量的人,分享也好,合作也好,自愿主动去参与到其中的经济环节。但是我觉得这种解释是不充分的,它忽略了平台本身的一种投入:平台会投入大量的资源去做很多事情,而且它会塑造一个交易的模式,甚至是通过一个代码的设计去塑造这个交易的流程,使得整个流程变得更清楚,而不是让大家自主随意的去进行一个交易。这个是我们提到的平台基础服务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使得这个交易变得越来越简洁和方便,大量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后台完成的。

第二点就是说平台是一个新的互联网主体,究竟怎么认识它。

第三点就是我想重点来看,平台的基础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应该和平台责任的设置有一个直接的关系。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就是这个平台是中立的,或者平台在多大意义上要对上面的行为来负责。我认为,平台基础服务的水平,或者平台介入交易环节的程度,可能是与平台的责任有一个相关的关系。

那么最后一点,我想讨论一下平台经济的市场结构和监管政策的关系。可能目前来看,监管政策都是比较微观的,比如平台到底要对上面的行为负什么责任,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我们如何设置一个比较好的责任水平,它会影响到市场结构。


很多人对平台企业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我是按照促成平台运转的要素来分析的:

l  首先,平台企业会有一些资源,这个是所有人都希望利用的,尽管这些资源实际上是流动性比较大的,但它们被尽可能的留在平台上产生价值。

l  第二,这些资源的活动,产生了非常多的数据,当然,随着平台不断创设新的服务类型和内容,也会产生更丰富的数据。

l  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平台可以通过算法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可以更好的预测,甚至是创设出新的东西,甚至是大家想不到的算法。

l  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我相信各位业界专家深有体会,平台更好的基础服务,如果更好的介入到双方定的合同或者达成的交易过程,能使流程变得更便捷更好,甚至可以重新设计交易流程,以避免产生纠纷。


上面我罗列了平台企业一些最重要的基础服务,现在很多企业都试图把这些东西尽可能多的提供,但受制于牌照管制或者政府的监管,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提供这些服务,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的牌照,不是所有的平台都有的,当然它可以用第三方支付来更多的向其他平台提供这个服务;再比如物流服务,有的电商用的是自己的物流,但是有一些平台会跟专门的物流公司合作。也就是说,平台的基础服务能力越强,平台对这些服务本身的控制力就比较强,对不确定性就会有一个事先的把握;如果很多基础服务都是外包出去的话,会遇到很多不确定性,毕竟跟其他人去合作,包括数据上和流程上的合作,很多平台都无法控制。

接下来还有更基本的服务,包括对用户身份的认证等,我们讨论平台责任的时候,通常会讨论的是这个平台上在做一些什么,但是实际上,制定交易规则、要提供纠纷解决的方式等都是隐藏在后面的,如果这些东西做好的话,会帮平台省去很多的麻烦。

而无论是基础服务,还是上层的交易服务,平台都会进行数据的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比如说支付,物流也好,它本身也会形成一个市场,更增加了平台的复杂性。但由于法律是统一的,无论是电商法还是国务院其他部委在某一个垂直领域制定的管理规范,都是基本上是统一的,平等的适用这个市场的所有人,但问题是,市场参与者的体量是不同的,有一些非常大的企业,有一些是小企业,大企业服务能力强,如果按照大企业能够承受责任能力水平设置标准的话,小企业就根本无法承受那样的高成本。

也就是说,有必要看到大型平台和小平台的区别。现在很多人在讨论电商的时候,我感觉是在抽象意义上谈的,往往谁的声音更大,我们好像就在听谁的说法。但是实际上很多声音是发不出来。目前电商法把责任水平跟那些最大的相挂钩,也就是一个极端。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更需要看到整个的责任水平,不能只盯着体量最大的,当然也不能只盯着体量最小的。

但我们也没法事先判断怎样一个责任水平是先天最优的,所以立法需要做一个事实的调整。给出一个初始的状态,我们来看它到底适合大企业还是小企业:

l  一旦提高责任水平而执法能力保持不变,那么平台不合规的话要受到持续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能会驱赶小的企业资源。

l  反过来,如果我把这个责任水平降低了,也就是说会出现更多的竞争者瓜分更多的资源。从这个角度上,可能会导致大型平台上会采用开放的战略,想在一定的责任水平下把更多的资源拉到自己的平台上。

所以,责任水平的高低实际上会影响市场结构。

而刚才我提到的平台基础服务、资源、数据、算法这四个要素,也对市场结构有很大影响,我把它们归纳到这四个象限:纵向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基础服务更厉害,控制力更强,横向是看资源和数据流动成本的高低。

你会发现越能提供好的基础服务的平台,它就越倾向于设置更高的资源和数据流动的成本,当然这个成本不见得是所谓主动设置的,很可能是大家不愿意离开,比如说微信,你很难离开微信,因为你所有的关系在上面,而此时平台也没有遇到替代性的竞争者,这就是第一象限的情况。第三象限是一个矛盾,而其他两个象限,市场结构都有不同的表现。


我认为现在所谓的分享经济,它是这么一个逻辑:随着它越来越多渗透到更多的资源里,原来没有被开发的市场现在被开发了,一开始可能只是一些很小的企业在开发,随着获得投资以及一些竞争对手被淘汰后,慢慢的,企业提供的基础服务变得更强了,可以留住人了,甚至也发生一些兼并等,直到这时候,这个市场仍然是有竞争的,大家仍然可以离开它,跑到其他的竞争对手那里。但最后,要么被巨头收购,或者巨头向你进行投资,把你拉到他的生态系统里。整个互联网经济的循环,我个人觉得是从第四象限到第二象限,最后再到第一象限的。

现在的问题就是,目前对平台监管的标准或监管的水平设置,究竟应该适合于哪一个阶段?如果设置一个非常高的责任水平,那就只有大的玩家可以坚持下去;而如果责任水平较低的话,在第四象限可能会出现大量野蛮生长的平台,这个可能就会很乱。所以我们设想一个比较良性的生态系统,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玩家,玩家可以相互补充,从而使得整个数字经济充满活力,那么相应应该采取怎样的监管?

传统的监管,其要点在于生产要素本身要具备一定的规范,然后是监管平台和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如果平台行为有外部性,如何解决,再有一点是要求有更多的合作监管。

在我看来,实施监管的目标至少应该有两个:资源应该始终是流动的,你不能任凭某一个特定的大型平台垄断所有的资源,流动性有助于整个业界的健康发展;第二点是基础服务能力,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提升所有平台的基础服务能力,而且这个东西一旦做好了,很多平台责任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为此,我认为当下合适的监管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创造一些流动性,这个流动性需要跟市场的结构相适应。

第二,要推动数据资源的有序流动。虽然在目前的中国,可能没有必要像欧盟那样赋予用户数据携带权,但这不单纯是一个个人权利的问题,更是考虑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将来有一天,比如所有的资源都被所有的平台占用了,那时候如果需要新的创新,可能我们就得考虑到数据资源的流动了,所谓的数字转移权可能会出现。

第三,是如何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升平台的基础服务能力,而不是靠纯粹的行政命令。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想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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